|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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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9 09:31 文章来源:贵州省商务厅商业发展促进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市、州、地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主管部门工作要求
各市、州、地商务局要认真做好总部在辖区内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督促其做好备案工作。对2007年5月1日以后订立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要认真核查其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两店一年”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为其开具相关证明文件。
各市、州、地商务局要将当地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摸底调查情况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及时上报省商务厅,辖区内没有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的也要将调查情况上报。
二、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范围及程序
(一)备案企业范围
企业总部注册地在贵州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贵州省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备案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备案。跨省经营的,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二)申请备案时间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申请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经营企业,按《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备案方式和程序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
1、获取备案登陆号。
企业获取备案登陆号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备案的,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企业授权委托人申请备案的,提供企业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6)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需提供首次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2007年5月1日以后订立第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需提供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省商务厅审核后将登陆号和密码发送至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联系表中的电子邮箱。
2、登陆网站并提交备案材料。
企业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以下简称“系统网站”)txjy.syggs.mofcom.gov.cn,输入登陆号(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备案系统首页。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所有备案材料通过系统网站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备案”按键即可。
3、予以备案并公告。
省商务厅自收到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系统网站予以公告。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省商务厅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省商务厅在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业发展促进处 张翔浩
电 话:0851-6811582
传 真:0851-6811793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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